经营者利用探店顾客拍视频广告是侵犯肖像权吗-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侵权纠纷

经营者未经探店顾客同意,利用顾客拍视频广告,确实可能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经营者未经顾客同意,擅自使用顾客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就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

实际情况分析

  1. 顾客未同意拍摄:如果经营者在顾客未知情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使用顾客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

  2. 顾客默示同意的抗辩:有时经营者可能会辩称,顾客在拍摄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同意。然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仅凭顾客的沉默,并不能认定其同意经营者进行拍摄和使用肖像。

  3. 合理使用的例外:虽然一般情况下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但《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然而,经营者的商业宣传行为显然不属于这些合理使用范畴。

法律建议

对于经营者而言,为了避免侵犯顾客的肖像权,应在使用顾客肖像前获得其明确同意。同时,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顾客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已经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总之,经营者利用探店顾客拍视频广告前,务必确保已经获得顾客的明确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