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仲裁员在收到仲裁申请后,有义务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其次,如果仲裁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本应受理的案件未被受理,这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赋予仲裁员的职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事人选择仲裁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仲裁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仲裁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还可能构成渎职或违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仲裁员的职业操守,也可能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员的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要求追究仲裁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仲裁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并要求追究仲裁员的责任。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