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产品投保作为招标加分项,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有可能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对招标加分项的分析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将产品投保作为加分项,如果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并非合同履行所必需,那么就可能违反这一规定,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要求产品投保作为招标加分项,需要谨慎考虑其与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如果加分项的设置缺乏合理性或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那么就是不合法的。因此,我建议采购人在设置招标加分项时,应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避免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