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增值税的承担方需根据具体的业务形式确定。
一.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对于此类服务,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是由出租方(即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一方)来承担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二.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同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租回。在此过程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通常由出租方(融资租赁企业)来承担,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我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应仔细审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明确增值税的承担方,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