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以下是对该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融资租赁风险的特殊性
- 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交易不仅涉及资金的融通,还涉及租赁物的使用。出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因此,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
- 所有权与占有、使用的分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这种所有权与占有、使用的分离,使得租赁物的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
二. 租赁物风险的承担
- 承租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
- 出租人的权益保障:虽然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租金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因此,当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以保障其权益。
三. 其他风险的承担
- 信用风险: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财务危机等原因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带来资金回收风险。这种信用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但出租人也应通过信用评估、合同签订等措施进行防范。
- 市场风险: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市场需求变化、消费结构调整等可能影响承租人的还款能力。这种市场风险同样主要由承租人承担,但出租人在选择租赁物和承租人时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特别是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其主要通过租金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