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应适用行为时法律。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刑法“但书”的明示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该条第2款作为“但书”,明确规定了“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规定构成对前段的例外,表明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应继续适用行为时法律。
二.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这一司法解释直接明确了审判监督程序应适用行为时法律。
- 2001年“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也区分了已决案件和未决案件,对于已决案件,同样强调了适用行为时法律的原则。
三. 司法效果的考量
-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其目的是以特殊诉讼手段保证裁判准确无误,实现法律正义。适用行为时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 如果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能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甲乙二人共同受贿,如果因法律变更而对其中一人从轻处理,将严重破坏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应适用行为时法律,而非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既符合刑法的规定,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更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