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两条内容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以及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你对这两条内容有具体的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提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