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原文解读-李鲲鹏律师|法行宝
2026-07-24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未同时订立,则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即使劳动合同在用工前已签订,劳动关系仍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文详细解读与法律建议

  1. 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 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明确要求,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 法律意义: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和权利义务的明确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它能够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 建议: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完整。劳动者也应积极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订。
    • 法律后果: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这一规定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签订,也应尽快与劳动者协商补订,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3.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确定

    • 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 实际意义: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实际劳动付出和管理关系相一致。它体现了法律对实际劳动行为的重视和保护,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提前签订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
    •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明确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并以此为基础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际用工时间将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 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长期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补订合同;若满一年仍未签订,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立即补订书面合同。

综合建议

  •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同时,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 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如有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