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理解:

  1. 劳动关系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2.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 如果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正式建立。
  3. 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承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但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小张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可能面临支付小张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和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事,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稳定和谐。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