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六休一工资的计算并不直接按照26天或30天来算,而是应依据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日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 根据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日工资应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这一规定是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基础。
二. “做六休一”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 在“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下,即每月工作26天,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日工资是否可按26天计算,取决于双方是否已就月工资包含每周六天工资达成合意。
- 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且计算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日工资可以按26天计算。
- 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即便实际上每月工作26天,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日工资仍应按21.75天计算。
三. 实际案例的参考
-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455号案例中,二审法院就因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月工资包含周六工资达成合意,而纠正了一审法院按26天计算日工资的做法,改为按21.75天计算。
综上所述,在上六休一的工作制度下,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月工资包含每周六天工资达成合意,否则计算日工资时应按照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这一规定确保了工资计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