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休年假不折算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如果职工有未休的年假,单位需要按照其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工资报酬。
折算方式:
-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事业单位则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
单位责任:
- 如果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对未休年假进行折算并支付工资报酬,那么单位的行为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的观点:公司未休年假不折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建议职工首先与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未休年假进行折算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如果协商无果,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