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由谁作出-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行政纠纷

不起诉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是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特别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般可以分为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起诉条件,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该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也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总的来说,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性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