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不起诉分别由谁决定-李凤影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婚姻家庭

三种不起诉决定均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以下是关于这三种不起诉决定的详细解释: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 决定主体:人民检察院
    • 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特点:法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遇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裁量余地。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决定主体:人民检察院
    • 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虽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自首、立功或悔罪表现等情况。
    • 特点: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享有裁量权,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决定主体:人民检察院
    • 适用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疑无法查实;
      • 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证据;
      • 证据间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 或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特点: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从而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结与建议: 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作出的重要决定。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宽容,既保障了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也给予了有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