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中指定他人交付款项未还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主张偿还。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借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使借款人指定他人交付款项,但这并不改变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款人仍然承担偿还责任。
- 指定交付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指定他人交付款项,只是借款人对合同履行方式的一种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改变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款项未还时,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偿还。
二. 出借人的权利
- 要求偿还的权利:出借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依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 选择主张对象的权利:在借款人指定他人交付款项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主张偿还,而不是向交付款项的第三人主张。这是因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与交付款项的第三人无关。
综上所述,在借款中指定他人交付款项未还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主张偿还。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指定交付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原理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