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受伤并不一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通常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责任原则分析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在营业场所受伤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或管理者存在过错(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等),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然而,过错推定责任通常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以及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对于营业场所受伤,法律并未特别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二. 实际应用
综上所述,营业场所受伤通常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在判断责任归属时,应重点考察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收集证据(如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