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换名称后,返聘员工未被辞退,通常没有补偿款。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公司更换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意味着,公司更换名称本身,并不改变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构成支付补偿款的理由。
二. 返聘员工未被辞退,无补偿依据
- 返聘员工在公司更换名称后继续工作,且未被辞退,说明其劳动关系得到了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没有因公司更换名称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也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更换名称后,返聘员工未被辞退,通常是没有补偿款的。这是因为公司更换名称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且员工也未因公司更换名称而遭受损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