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可以约定承包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发包方的权利
- 选择承包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具有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权利,同时也拥有选择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专项承包合同的灵活性。这意味着发包方在法律框架内,有权自主约定承包人,并根据项目需求选择最合适的承包方式。
二. 承包方式的灵活性
- 整体承包或专项承包: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总承包人签订整体建设工程合同,或者根据项目特点,分别与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各方签订专项合同。这种灵活性有助于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三. 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 承包人的全面责任:一旦承包关系确定,承包人需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 合法分包与连带责任:在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但分包并不免除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全面责任,且分包人与总承包人需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 禁止性规定
-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禁止将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些禁止性规定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发包方在法律框架内可以自主约定承包人,并根据项目需求选择最合适的承包方式。同时,发包方也应关注承包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分包行为的合法性,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