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监事等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

    • 董事、监事由公司股东选聘,与公司形成委托关系,并不必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 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具备三个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特殊情况分析:

    •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同时担任公司经营管理等其他具体业务,以公司所付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那么应当认定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他们大多数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与单位人身依附性更强,相对容易认定劳动关系。
    • 职工董事是从职工代表中选任的,其本质是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 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通常不是公司雇员或股东,他们与公司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 借名股东担任董事的情况下,如果其本质是劳动者且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属于劳动关系。
  3. 法律依据与案例: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例如,在某案例中,公司董事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其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等其他具体业务,以公司所付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法院认定其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高管人员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那么应当认定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