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在员工债权之前还是之后-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位于员工债权之后。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1.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破产程序中首先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的报酬等。

  2. 清偿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享有最高的优先级。

  3. 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在职工债权得到清偿后,才会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 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包括设有抵押权的债权在内的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足以清偿前述债权后,才会得到清偿。虽然抵押权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但在破产清偿中,其并不处于最优先的位置,而是排在员工债权、税款等之后。

抵押权的优先性

尽管抵押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不是最优先的,但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抵押权仍然享有一定的优先性。具体体现在:

  •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设有抵押权的债权可以在其担保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得到清偿。
  • 抵押权人可直接用抵押财产变价后的所得,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不用和普通债权一起走清偿程序。

结论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位于员工债权之后。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优先保护。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