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规定-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劳动纠纷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规定,我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且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而本人拒绝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等。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单位不得辞退的情形,如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等。

具体来说,辞退程序如下:

  1. 提出书面意见: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2. 集体讨论决定: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3. 发给《辞退证明书》:并向被辞退人员发给《辞退证明书》,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关于辞退后的待遇问题,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 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0%;
  • 工作五年至十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 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此外,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会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被辞退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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