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
- 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辞退的定义与权利
- 定义:辞退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 单位权利:辞退是单位的一项权利,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对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进行辞退。
三、辞退条件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 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 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 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 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 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四、不得辞退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 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 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 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五、辞退程序与待遇
- 程序:辞退需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 待遇:被辞退人员应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已实行行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待遇。
六、被辞退人员的后续管理
- 干部身份保留:被辞退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 人事档案管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 住房问题: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七、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 法律责任: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单位也不得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 争议解决: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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