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6条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有哪些-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中提到的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具体来说:

  1. 报复陷害的对象:

    • 不仅包括申请人本身,
    • 还包括与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第三人,
    • 以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情况或者证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报复陷害行为的性质:

    • 这是一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行为,
    • 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 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
  3. 法律责任:

    • 如果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进行报复陷害,
    • 将依法给予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对报复陷害行为的规定,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遭遇报复陷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