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该行政机关即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决定,企业不服该决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为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些行政机关都将成为行政复议的共同被申请人。例如,某县环保局和城管局联合对一家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了处罚,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该县环保局和城管局即为共同被申请人。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某些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也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这些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它们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例如,某高校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对学生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决定,学生不服该决定,可以向教育部或该高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该高校即为被申请人。
  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了行政复议,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委会代行管理职能并作出行政行为,乡政府即为被申请人。
  5. 批准机关:

    • 在某些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如果经过批准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批准机关也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

    •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和内设机构(如科室、部门等)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它们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被申请人。反之,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为被申请人。
  7. 特殊情况下的被申请人:

    • 当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分设、合并时,继续行使其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若没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正确识别并指明被申请人对于保障申请人权益、推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并确保被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果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

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