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谭远明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是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详细解析:

一、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

  1. 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若企业不服并申请复议,则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均为共同被申请人。同样,若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两者均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比如,某县环保局和水利局联合对一家工厂进行了处罚,那么这家工厂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县环保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3. 特殊情况下的被申请人: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该组织为被申请人。例如,某高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本校学生的学位授予进行管理。如果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高校就是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市交通管理局委托某区交通执法大队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那么车主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市交通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 下级行政机关经上级批准的行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通常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但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 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市公安局的某个派出所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某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那么该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若派出机构等获得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它们自身成为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若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二、成为被申请人的条件

  1. 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且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 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正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三、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被申请人指明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若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确定需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确保满足成为被申请人的法定条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正确识别并指明被申请人对于保障申请人权益、推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被申请人的确定有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