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和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以下是这两个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解释:
一.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 法条内容: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类型:(一)维持决定;(二)履行决定;(三)变更决定;(四)撤销决定;(五)确认违法决定;(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 解释:该法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后,可以作出的六种决定类型。这些决定类型涵盖了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包括维持、要求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以及驳回申请等。
二.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解释:该法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且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还需要将延长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我建议您根据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结合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来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作出的决定类型以及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