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是怎样规定的-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 复杂情况的延长: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 行政复议决定的特殊规定

  •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生活实例:假设某公民因对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该案件情况特别复杂,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调查和审理,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经过负责人批准后,将复议决定期限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这个决定仍然不服,他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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