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进行的审查工作,以及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具体条件。它确保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