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这是被取保候审者应遵守的一项基本规定。
具体来说:
及时到案的义务:根据该条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到案,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或调查。这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也是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义务。
违反规定的后果: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一规定,未能及时到案,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没收(对于已交纳保证金的)、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新的保证人,甚至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务必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