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 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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