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及其对应的法律解释:
属于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裁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视为非自愿中断就业,这通常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关。
不属于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辞职、退休等。
- 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但并非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
在判断是否为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劳动合同解除的发起方以及解除的原因。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发起,或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通常可以认定为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在具体情境中遇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详细向我说明情况,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