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做工资和审计工资是否为同一人,并不直接决定其是否违反政务处分法。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从职务兼容性的角度: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和审计工资通常属于不同的职能,由不同的人担任是为了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这两项职能由同一人担任,可能会引发内部监督失效的风险,但并不一定直接构成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
从政务处分法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主要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若事业单位做工资和审计工资为同一人,且该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就有可能触犯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资管理和审计工资的职能由不同的人担任,以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如果确实存在由同一人兼任的情况,应尽快进行调整,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做工资和审计工资是否为同一人,并不直接决定其是否违反政务处分法。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因此,建议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清晰明确,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