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的约定,其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当地”能明确指向唯一仲裁机构,则约定有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如果通过审查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等合同细节,能够将“当地”固定到唯一的地点,并且该地有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条款有效。
若“当地”无法明确指向唯一仲裁机构,或存在多家仲裁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则约定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在“当地”存在多家仲裁机构,或“当地”的表述不明确,无法指向具体的仲裁机构时,若当事人不能就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实践中的灵活处理:
- 在判断“当地”仲裁委员会时,法院会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如果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足以明确“当地”所指向地点的,则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 如果合同约定的区、县、未设区的市的上一级市设有仲裁委员会,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上一级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上一级市也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所在省有且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亦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省仲裁委员会。
综上所述,双方约定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条款,其有效性并非绝对,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当地”能够明确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则该约定有效;如果无法明确指向唯一仲裁机构,或存在多家仲裁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则该约定无效。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建议当事人明确并核查仲裁机构的名称,以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