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还没结算完的项目不可以直接办理司法鉴定。具体分析如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流程,包括结算的时间、方式、条件等。这些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已对工程款结算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进行结算。
例如,在某案例中,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了竣工结算的具体步骤:首先,承包人需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给造价工程师;其次,造价工程师在收到资料后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最后,经过双方确认无误后,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发包人按照规定支付结算价款。如果承包人未经复核程序,直接申请对工程进行鉴定,这将违反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
因此,在合同有约定结算流程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进行结算。如果结算过程中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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