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后,一审是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但有时间要求和前提条件。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维权创造便利,节省司法资源。
具体来说:
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变更仲裁请求,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这一变更并不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请求的限制,而是依据最高院及人社部的上述指导意见进行。
一审阶段:劳动者同样可以将仲裁阶段中主张的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但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此时,不论仲裁阶段是否支持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张,都不影响劳动者变更的权利。
变更条件:劳动者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如果是基于不同的事实,则不能进行变更。例如,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主张因单位违法调岗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但在一审阶段又提出因单位当面辞退而要变更主张为赔偿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因为两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
综上所述,如果你在劳动仲裁中主张了经济补偿,但在一审阶段希望变更为经济赔偿金,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和时间要求,人民法院是应予准许的。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