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2011年前单位未缴的社保是否可以补缴”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2011年至2019年期间,您在用人单位正常上班且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由用人单位发起的补缴申请是可以被接受的。这意味着,如果您在这段时间内有单位但未缴纳社保,您的单位是可以为您申请补缴的。但请注意,如果这段时间您没有就业,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那么是不可以进行补缴的。
对于补缴的具体操作,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 补缴主体:补缴的主体是单位,个人不能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应缴未缴的补缴业务。这意味着您需要与您的原单位协商,由他们来发起补缴申请。
- 单位与参保人状态:办理补缴业务时,用人单位需为未注销状态,参保人需为在职状态。如果参保人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则无法办理补缴业务。
- 所需材料: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提供劳动合同、招工表、调令、任职文书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表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等。
- 利息与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不收滞纳金,但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则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缴费基数与费率: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都是以当时的工资、费率等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时,必须五险一起补缴,不能只选择补缴其中一种或几种。
综上所述,如果您在2011年前有单位但未缴纳社保,且符合上述补缴条件,那么您的单位是可以为您申请补缴的。但请注意,补缴过程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证明材料,建议您与您的原单位密切沟通,并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