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雇佣执业医师工资形成劳动关系吗-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劳动纠纷

村卫生室雇佣执业医师并不形成劳动关系。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

    •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乡村医生的管理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
    • 乡村医生的用人单位是村卫生室,而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管理行为的性质:

    •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这些行为是依政府指令行使的代管行为,并非劳动法关系上的管理与被管理行为。
    •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的工资补助、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也是基于政府统一管理行为代为发放政府补助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发放劳动报酬。
  3. 法律与政策依据: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卫生室普遍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从目前我国关于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角度看,并无将乡村医生纳入国家卫生行业统筹编制的规定。
  4. 实际案例:

    • 以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决的吉永和等诉六合区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为例,法院认定乡村医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村卫生室雇佣执业医师并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基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下的行政管理关系。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