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文-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1. 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

    • 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即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即使不是直接相对人,但只要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提起诉讼。
  2. 诉讼权利的继承与接替:

    • 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诉讼权利,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接替其诉讼地位。
  3. 人民检察院的特定诉讼权利: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若发现特定领域(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且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 若行政机关不改正,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条款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权利的继承与接替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特定领域的诉讼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