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26条第5款原文-吴萌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原文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1. 条款含义:

    • 该条款明确了在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生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被委托的组织。
  2. 适用场景:

    • 当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将某些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时,如果这些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引发了行政争议,并进入了诉讼程序,那么根据该条款,被告应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3. 法律后果:

    • 如果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时,应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确保被委托的组织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委托要求,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
    • 如果发生行政诉讼,委托的行政机关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在行政诉讼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条款有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