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96条原文-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赔偿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赔偿主体:

    • 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赔偿主体为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在正常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作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将成为新的赔偿义务机关。这是为了确保赔偿责任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 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那么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因机构撤销而导致赔偿责任无人承担的情况。
  3. 赔偿原则:

    • 行政赔偿遵循“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等)。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可能涉及复杂的行政关系和法律程序。因此,在寻求行政赔偿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作为专业律师,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