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的人还能有劳动关系么-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劳动纠纷

事业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1.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建立劳动关系:

    • 事业编人员主要为国家财政供养,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事业编制人员职业纪律的要求,应当严格禁止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因此,在事业编人员辞职前,不具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2款仅规定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四类本身即为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显然是将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排除在外的。
  2.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 我国现存的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人员的现状比较复杂。有的单位或人员虽然编制在,但职能或岗位实际上已经停止,收入也不能得到保证。若一概禁止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合理的。
    •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事业编制人员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若事业编制人员到企业工作并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2款是针对常见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列举,并不能反推出禁止事业编制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事业编的人能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取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若事业编人员希望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