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补偿金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基本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补偿金等)后仍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是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情形。
因此,对于未足额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应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事实。
综上所述,未足额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并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经济赔偿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