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必须同时处罚吗-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合同纠纷

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必须同时处罚。

首先,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即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这表明,两者是独立的违法行为,需要分别进行处罚,而不存在“择一重者处罚”的情况。

其次,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批先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受到处罚;对于“未验先投”,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同样需要依法受到处罚。

最后,通过实际案例也可以看出,如肇庆高新区一企业因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被实施“双罚”,即分别针对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这进一步印证了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必须同时处罚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是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分别进行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存在这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接受处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