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普通程序应该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符合再审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这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要求。如果二审法院在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未进行开庭审理,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再审的事由。
具体来说,未开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再审事由。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多起因为二审未开庭审理而被裁定发回重审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例。这些案例都强调了二审开庭审理的重要性,以及未开庭审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如果二审普通程序应该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存在未开庭审理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并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