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短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书面通知。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
法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要求。
书面通知的定义
书面通知通常指的是以纸质文件、电子邮件、正式的信函等可以留下明确、持久记录的方式进行的通知。短信虽然可以传递信息,但其并不具备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因为短信容易被删除、篡改,且不易留下持久、明确的记录。
法律建议
要求正式书面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仅以短信方式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留证据: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通知您,您都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短信记录、电子邮件、纸质文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咨询专业意见:如果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任何疑问,或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及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短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要求。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