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提及的“新发生的费用”,具体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已有职工发生工伤,而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这些工伤职工又新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会根据具体情况来支付。
针对因工受伤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同时,如果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还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则会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发生的费用”并不包括工亡赔偿。工亡赔偿通常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一次性支付的费用,而“新发生的费用”更侧重于在参保后持续产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费用。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新发生的费用”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指的是参保后工伤职工新产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