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聘,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特定情形除外),同时履行相关通知及手续办理义务。以下从法律义务、经济补偿计算、特殊情形处理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一、单位的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单位需完成两项核心义务:
二、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
计算规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计算,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示例:劳动者月工资8000元,工作3年6个月,经济补偿为4个月工资(3×8000+0.5×8000=32000元)。
三、单位可免除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实务操作建议
提示:若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强制履行义务。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