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后申请人能不能要求复议机关配合取证-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受理后,申请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复议机关配合取证,但在特定情形下复议机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具体分析如下:

  1. 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具有法定性和被动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复议机关原则上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作为审查基础,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形:

    • 申请人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提供线索的证据;
    • 复议机构认为需要鉴定、勘验或现场调查的证据;
    •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这表明复议机关的调查权需基于法定事由启动,而非申请人单方要求即可触发。
  2. 申请人可申请复议机关介入取证的路径

    • 证据提交义务转移:若申请人能证明证据由行政机关掌握(如监控录像、内部审批文件等),且自身因客观原因(如非体制内身份、技术限制等)无法获取,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复议机关调取。
    • 程序启动方式:需在复议审理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明确证据名称、来源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复议机关将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实践限制

    • 证据效力认定: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需经质证程序,若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如证据超出举证期限、与案件无关等),需由复议机构审查其合法性、关联性。
    • 举证责任分配:申请人仍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即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基本事实,复议机关的调查仅是对争议焦点的补充核实。

实务建议:

  • 申请人应在复议申请阶段尽可能提交现有证据,避免因过度依赖复议机关调查导致举证滞后;
  • 若需申请调取证据,应提前通过信息公开、律师协助等方式固定证据线索,提高申请成功率;
  • 对复议机关拒绝调取证据的决定,可在复议决定作出后通过行政诉讼主张程序违法。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证据策略,可提供行政行为类型、证据种类等细节,我将结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展开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