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还可以取证吗-徐茂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通常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是有权重新调查取证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

    •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这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
    • 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为了维护行政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重新调查取证。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通过事后补充证据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2. 特殊情况下的重新调查取证:

    • 原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如果被申请人在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为了更准确地查明事实,他们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收集证据。但这一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证据,被申请人有责任进行调查核实。这是为了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为新的证据可能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
  3. 重新调查取证的原则和要求:

    • 合法性:所有的调查取证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边界。
    • 公正性: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确保复议结果公正性的关键。
    • 及时性:调查取证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以避免拖延复议程序。这是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要求。
    • 提交与审查:被申请人在重新调查取证后,应及时将新的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其证明目的和与案件的关联性。行政复议机关将对这些新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建议:

  • 如果您作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试图通过重新调查取证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该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您可以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 如果您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重新调查取证,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您应当及时将新的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其证明目的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在行政复议期间,关于取证的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