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能否自行取证-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则上不能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收集证据,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然而,在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被申请人通常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被申请人利用复议程序补充或完善其原本就不足的证据,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例外情况: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如果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这些新提出的内容对案件的处理有实质性影响,那么被申请人有权针对这些新内容补充相应的证据。

  2.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原行政程序中提供证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证据突然灭失、证人突然死亡等),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在原行政程序中提供关键证据,那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这些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补充证据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后,方可被采纳。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1. 法律后果: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原则,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收集证据,并将这些证据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不会被行政复议机构采纳。此外,被申请人还可能因此面临法律责任,如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等。

  2. 建议: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自行取证。如果确实需要补充证据,应确保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并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补充证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自行取证的行为,应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如有任何关于行政复议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