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定要写补偿金吗-马长孝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劳动纠纷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一定要写补偿金,是否需要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补偿金,主要取决于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和原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需要支付补偿金并应在通知书中写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会在解除协议中明确补偿金的相关事宜,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解除协议的附件或后续文件,也应相应写明。
  2. 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
  3.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特定经济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
  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特定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
  5. 特殊情形下的终止: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

二、无需支付补偿金且无需在通知书中写明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也无需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补偿金的相关事宜。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除非符合上述应获得补偿的情形,否则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无需写明。
  2. 劳动者存在过错: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无需写明。
  3. 劳动合同期满且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无需写明。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明确终止原因:在撰写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明确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以便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遵循法律法规:在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清晰表达:无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都应清晰、准确地表达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确相关事宜,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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